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金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耕地开垦费收缴和补充耕地资金标准的通知
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金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耕地开垦费收缴和补充耕地资金标准的通知
| 索引号: | 11330700002592054F/2025-00099 | 发布机构: | 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成文时间: | 1753977600000 |
|---|---|---|---|---|---|
| 文号: | 金自然资规〔2025〕117号 | 主题分类: | 土地 | 登记号: | ZJGC63-2025-0003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期: | 有效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金自然资规〔2025〕117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婺城区、金东区、金华开发区、双龙风景区资规分局、财政局、发改局、金华开发区经发部:
为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政策,切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函〔2025〕2号)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与使用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5〕4号)的要求,结合市区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市区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及使用管理通知如下:
一、征收标准
市区耕地开垦费标准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函〔2025〕2号)有关规定执行。
市区补充耕地资金标准为375元/平方米。
二、征收程序和范围
用地主体在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时,按照规定标准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其中:使用市直补充耕地指标(含已购入的国家统筹结余指标)的建设项目,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由市资规局负责执收,收入扣除上缴省级分成后全额归属市财政;其余项目涉及的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按属地原则由各区、管委会资规分局执收,收入扣除上缴省级分成后全额返还。
对建设项目申请使用原先已购入的国家统筹、省统筹和跨市调剂指标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按原先已购入补充耕地指标价格缴纳。
三、资金使用和管理
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婺城区、金东区、金华开发区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耕地保护及质量建设,具体包括:耕地功能恢复(垦造)等补充耕地及后期管护支出;土地综合整治、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建设、林耕置换、高标准农田建设与改造提升及后期管护等支出;其他耕地保护(包含田长制)等相关支出。对未完成“多田套合”的地方,2027年底前收取的补充耕地资金应专项用于“多田套合”工程。
婺城区、金东区、金华开发区要及时制订出台属地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与使用管理细则,加强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的收缴和使用管理,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检查,如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市内相关政策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金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金华市财政局
2025年8月1日